江大校辦〔2012〕44號
第一條為適應高等教育改革需要,利于高等教育健康發展,保證高等教育質量,維護國家學歷制度和學歷證書的嚴肅性,維護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合法權益,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研究生,所取得的學歷證書均應予以注冊。
第三條注冊學歷證書分為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兩種。
第四條畢(結)業證書應具有以下內容:
(一)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學習起止年月;
(二)專業、層次(博士、碩士學位)、畢(結)業;
(三)學習形式(普通全日制);
(四)本人近期由國家認可單位拍攝的研究生電子注冊專用照片,并騎縫加蓋學校鋼印;
(五)學校名稱及公章,校長簽名;
(六)發證日期及證書編號。
第五條為做好各屆畢業研究生學歷證書的即時電子注冊工作,畢業班研究生應按照研究生院的統一部署,配合所在學院的安排,積極做好學歷證書注冊前的攝像、信息采集與核對工作,準確、詳實地填寫相關表格信息。
第六條在讀期間因各種原因,個人主要信息(姓名、身份證號、學科專業)發生變更的,應于畢業前半年,按照研究生院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及身份證復印件。
第七條研究生學歷證書注冊工作涉及到研究生本人的切身利益,研究生應給予積極配合。因本人原因(包括授權他人填寫相關表格)造成信息錯報、漏報等后果,責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擔。
第八條研究生招生報名時出現的姓名寫錯、涂改等遺留問題,解決辦法參見本規定第六條。
第九條定向生和委培生的畢業證書和結業證書,按照協議規定與其他材料一同以機要方式寄給其所在單位。
第十條研究生畢業證書和結業證書只能頒發一次,如有遺失,可由研究生院出具相關證明。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原《js333國際線路檢測研究生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及管理暫行規定》(江大校辦〔2011〕33號)同時廢止。
js333國際線路檢測研究生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及管理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