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333國際線路檢測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江大校辦〔2022〕21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校學生資助資金的管理,提高資助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助工作順利開展,按照《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310號)等文件以及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學生資助資金包括中央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和學校綜合財務預算安排的自籌資金,資助對象為本科生、預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條中央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業獎學金(中央財政安排部分)、國家助學金、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等。
第四條學校綜合財務預算安排的自籌資金,包括綜合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學校自籌部分)、單項獎學金、校內助學金、學費減免、勤工助學專項基金、“三助”崗位津貼、臨時困難補助等。
第五條學生資助資金由財務處、學生工作處、研究生院、教務處、各學院按職責共同管理。財務處負責學生資助資金的管理、額度下撥、資助資金的上卡和學生繳費額度確認;學生工作處負責組織各類資助項目的預算資金分配、數據審核和上報;研究生院負責研究生學籍管理和確認,落實導師資助博士研究生培養經費管理;教務處負責本科生學籍管理和確認;各學院負責制定本學院學生資助資金實施細則和組織獎助項目的申請、評審等工作。
第二章資助范圍和標準
第六條中央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資助范圍及標準:
(一)本科生國家獎學金。獎勵特別優秀的全日制本科生,每年獎勵人數由教育部下撥預算名額確定,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科生,每年獎勵資助人數由教育部下撥預算名額確定,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科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科生(含預科生),每年資助人數由教育部下撥預算名額確定,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分三檔發放,為每生每年2200元、3300元、4400元,按10個月發放。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學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按學期發放。
(四)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特別優秀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獎勵人數由教育部下撥預算名額確定。其中:碩士生每生每年2萬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萬元。
(五)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博士研究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5000元,碩士研究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6000元,分10個月發放。
(六)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士官、退役后復學或入學的學生實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學費減免。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下同)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復學或新生入學后學費減免金額,按學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以及學費減免的標準,本科生(含預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6000元。超出標準部分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
(七)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對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應屆畢業生實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本科生(含預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6000元。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低于補償代償標準的,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實行補償代償。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高于補償代償標準的,按照標準實行補償代償。
(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中央財政安排部分)。獎勵符合條件的全日制研究生,獎勵標準:
1.博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
等級 |
一等獎 |
二等獎 |
三等獎 |
標準 |
18000元/生/學年 |
15000元/生/學年 |
12000元/生/學年 |
2.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
等級 |
一等獎 |
二等獎 |
三等獎 |
標準 |
10000元/生/學年 |
7000元/生/學年 |
5000元/生/學年 |
第七條學校綜合財務預算安排的自籌資金資助范圍及標準:
(一)綜合獎學金。獎勵品學兼優的全日制本科生(含預科生),獎學金設一、二、三等獎,獎勵金額分別為每生每年3000元、1500元、800元。
(二)單項獎學金。獎勵在德、智、體、美、勞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全日制本科生(含預科生),每生每年200元。
(三)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學校自籌部分)。獎勵符合條件的全日制研究生,獎勵標準:
1.博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
等級 |
一等獎 |
二等獎 |
三等獎 |
標準 |
18000元/生/學年 |
15000元/生/學年 |
12000元/生/學年 |
2.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
等級 |
一等獎 |
二等獎 |
三等獎 |
標準 |
10000元/生/學年 |
7000元/生/學年 |
5000元/生/學年 |
(四)校內助學金。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科生(含預科生),分三檔發放,為每生每年2000元、3000元、4000元。
(五)博士助學津貼。資助符合獎助條件的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及有國家政策性支持的博士研究生(科研計劃博士除外),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
(六)“三助”崗位津貼。學校設立“助教、助研、助管”崗位,資助研究生從事“三助”工作。“三助”崗位津貼標準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七)博士研究生基本培養費。博士研究生導師使用科研經費資助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及有國家政策性支持的博士研究生。最低標準:理工類專業每生每年12000元、人文社科類專業每生每年6000元,其中科研計劃博士研究生還須增加資助,標準不低于普通計劃博士研究生的國家助學金、學業獎學金、博士助學津貼之和。
(八)學費減免。資助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的學費支出,全額減免當學年的專業學費和學分學費(不含重修學分學費)。
(九)臨時困難補助。資助因本人或家庭突發重大變故而導致臨時經濟困難的學生,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次2000元,具體標準在每生每次500元-3000元范圍內確定,可分為3-5檔。
(十)受災資助。資助各種突發事件中遭受災害的學生,分三檔發放,為每生每次8000元、3000元、1000元。
(十一)勤工助學專項基金。用于支付學生參加校內勤工助學活動的報酬,具體標準為每崗每小時15元,按月工作時間發放,原則上每月不超過600元。
(十二)疾病補助。補助當年度因住院和門診個人自理部分醫療費用超過3000元而申請醫療補助金的全日制參保學生。原則上最高不超過每生每次2萬元,具體補助標準與比例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其他資助。綠色通道、新春慰問、隱性資助、發展型資助、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等。
第八條中央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的資助范圍及標準變化后,學校相應動態調整。
第三章資金分擔和預算安排
第九條學生資助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據學院學生人數、家庭經濟困難人數等相關標準進行測算和分配。
第十條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業獎學金(中央財政安排部分)、國家助學金、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等由中央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承擔;綜合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學校自籌部分)、校內助學金、臨時困難補助、學費減免、“三助”崗位津貼、勤工助學專項基金等由學校綜合財務預算安排的自籌資金承擔。
第十一條各學院、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等決策部署,在分配相關資金和名額時,結合實際向脫貧地區學生傾斜。
第四章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學生工作處要加強資金分配、發放、執行管理;做好基礎數據的審核和上報工作,統籌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確保應助盡助;加強學生資助信息系統應用,規范檔案管理,將學生申請表、認定結果、資金發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三條學生資助資金納入學校預算管理,財務處要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學生資助資金預算編制、執行、決算管理,嚴格落實責任制,規范財務管理,健全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機制。配合完成預算指標下撥、獎助資金的上卡和學生繳費額度確認等。
第十四條研究生院、教務處要加強學生學籍管理,動態提供學生的實時學籍變化情況。研究生院負責研究生相關經費落實、解釋等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各學院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要成立專門的工作小組,組織開展學生獎助項目申請、評選和家庭經濟困難認定等工作,確保應助盡助。要將學生申請表、民主測評表、認定結果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六條各學院、有關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學校要求,加強獎助資金的評審、發放、執行管理、使用監管。在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審核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違反規定分配或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學生資助資金的,將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各項學生資助政策涉及的申請、評審、發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學校對應的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學生工作處、財務處、研究生院和教務處負責解釋。